黑龙江市旅行社设立许可证办理流程
- 作者:黑龙江创业网 发表时间:2019-05-08
一、申办旅行社设立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9年2月20日第550号令发布]。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9年4月3日第30号令发布]。
3、《黑龙江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黑龙江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6日第77号令发布,根据2006年2月8日《黑龙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办理时限。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以文件形式书面通知申请者。
二、申办旅行社设立许可证的必须条件:
1、有固定营业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设备)。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交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20万元。
三、申办旅行社设立许可证必须材料: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地址,企业形式、投资人、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旅行社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营业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和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四、申办旅行社设立许可的办理流程:
1、申办单位向拟设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有关申报材料。
2、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发给《黑龙江市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可在黑龙江旅游政务网下载)。
3、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设立该旅行社的应出具书面批复,并由黑龙江市旅游局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所属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5、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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